集體所有制土地能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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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所有制土地能否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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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所有制的改革


為適應改革開放及建立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需要,我國90年代中期開始相繼出台規定,支持和引導集體企業的改制。在改制過程中,確立了以清產核資為核心的相關要求:資產清查、價值重估、產權界定、資金核實、產權登記、建章建制等,範圍涉及所有在國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各類城鎮集體企業、單位,包括聯合經濟組織、有關事業單位,各級信用社、供銷社,由集體企業改製為各類聯營、合資、股份制的企業,以及以各種形式佔用、代管集體資產的部門或企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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