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違法還不予賠償 - 法院判決縣政府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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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違法還不予賠償?法院判決縣政府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為加快推進楚相大道道路拓寬工程的建設工作,當地政府在未與張先生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以“違法建築”的名義將張先生的房屋強行拆除。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王xx律師、李xx律師協助張先生向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後,拆除行為被複議決定確認違法,張先生據此向xx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賠償,xx縣人民政府卻做出《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在兩位律師指導下,張先生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xx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撤銷xx縣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責令xx縣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後60日內針對張先生的賠償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庭審信息:

審理法院: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xx市xx縣某村村民張先生

被告:xx縣人民政府

代理律師: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李xx律師

案情簡介:

張先生是河南省xx市xx縣某村村民,在該村216省道路,旁有合法住宅,包括磚木住宅五間及棚屋、廁所,其中三間用於居住,兩間為副食品商店,2013年淮濱縣政府組織實施楚相大道道路拓寬工程,張先生的上述房屋落入徵收範圍內,由於補償不合理,張先生一直未與徵收方達成補償協議。眼看竣工期限一天比一天近,張先生家房屋的補償徵收事宜卻遲遲沒有進展,徵收方無奈之下使出了“以拆違促拆遷”的手段,組織當地街道辦事處和城市管理局聯合執法,張先生的房屋強制拆除。

張先生在律師指導下向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xx市人民政府作出複議決定確認了徵收方強拆行為違法,該複議決定雖然因為對與拆除行為無關的事作出認定,後來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確認違法,但並沒有被撤銷。張先生據此向xx縣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賠償後,xx縣人民法院卻以“確認拆除行為違法的複議決定被生效判決確認違法後,已經不具有法律效力,拆除行為是否違法尚無定論”為由作出《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張先生不服,遂在律師指導下提起本案訴訟。

訴訟要點:

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的行政複議決定,還能否作為確認拆除行為違法的依據?

律師解析:

王xx律師認為,上述行政複議決定因對與拆除行為無關的事作出認定,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確認違法,該判決雖確認了複議決定違法但並未撤銷該複議決定,即保留了確認被告xx縣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張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的效力。

被告xx縣政府上述行政複議決定因被確認違法而失去法律效力,認為強拆行為是否違法尚未確定,據此作出被訴不予賠償決定,屬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xx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支持了李xx律師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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