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決定違法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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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拆決定違法如何判決?

強拆決定違法如何判決?

非法強拆屬於行政違法行為,如果情節嚴重的,對於相關責任人員,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認定違建強拆違法判決由法院作出,因為判決書只有法院才能夠作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違法建築進行強制拆除之前,行政機關應該催告被執行人自行拆除,催告書應該告知履行義務的期限,如果經催告後仍不履行的,就強制拆除,強制拆除公告的期限是沒有具體規定的。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強制拆除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綜上所述,非法強拆他人的房屋,屬於故意毀壞財產,毀壞他人的財產,如果數額比較大,或者造成了其他嚴重惡劣的後果,那麼當事人就應該按照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進行判處,通常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時並處以罰款,如果數額巨大的話,通常是在3~7年的有期徒刑,同時也要並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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