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違法判決由誰來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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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拆違法判決由誰來做決定?

強拆違法判決由誰來做決定?

認定違建強拆違法判決由法院作出,因為判決書只有法院才能夠作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違法建築進行強制拆除之前,行政機關應該催告被執行人自行拆除,催告書應該告知履行義務的期限,如果經催告後仍不履行的,就強制拆除,強制拆除公告的期限是沒有具體規定的。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強制拆除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綜合上面所説的,強拆是可以實施的行為,但前提一定要走司法的程序,如果強拆違法,那麼被拆遷方是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複議,而對於判決的結果就會由法院進行判定,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這樣才不會讓自己的利益產生任何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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