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建設中的徵地拆遷存在哪些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1、徵地補償標準偏低問題。在徵地工作中,被徵地農民往往以發達地區的徵地補償標準和政府招拍掛出讓土地的價格來衡量當地徵地補償標準的高低,期望高,願望強,普遍認為現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偏低,不認可,要求提高徵地補償費用。在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構)築物等補償上,村民想方設法、瞞天要價,造成徵地協議簽訂難。

新農村建設中的徵地拆遷存在哪些問題?

2、被徵地塊搶種、搶栽、搶建等問題。部分被徵地村民大局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對政府已經公告告知需要徵收的土地範圍,採取各種不同的方式,搶種搶栽,或不同程度的增加地面上的附着物、附屬物、建築物、構築物的數量(面積),以套取國家補償資金,人為製造徵地補償工作難題。

3、徵地補償款項分配問題。現在支付徵地補償款項一般是先從縣市財政統一撥付到鄉鎮財政所,然後再由村、組進行統一收益、統一分配。在具體發放中,村或組集體在分配時不根據補償款性質和法律規定加以區分,在分配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發放不規範、標準不統一,人為侵犯村民的權益。被徵地農民往往把自己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在徵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上產生的矛盾以及與村組幹部的矛盾轉移到徵地工作上來,藉機阻攔,給徵地工作設置重重障礙。

4、被徵地塊內有關租地企業的補償問題。被徵地區域一般距城市中心較近,交通便利,土地區位優勢較好,經濟較為活躍,因此,部分村民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出租場地或閒雜房屋給個人興辦企業,有的企業還是招商引資的項目,其用地行為是“以租代徵”,是一種國家明文禁止的行為。對該部分土地的附着物、附屬物、建築物、構築物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拆遷補償政策,但企業主認為,我的項目是合法的,應該予以補償;而且企業生產和經營的損失又沒有標準補償,故企業業主瞞天要價。

5、項目建設問題。一是項目建設帶來的一些遺留問題。落户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或多或少給農民和周邊帶來一些不便和影響,當地村民往往要求“遺留問題不解決就不徵地”,成為新項目徵地工作中的“攔路虎”。對此,往往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造成徵地工作的被動。二是被徵地村組承攬工程的問題。在項目建設中,當地村組對項目建設附屬工程承攬要求強烈,把工程承攬當作徵地的一個前置條件,而這些又不是具體操作徵地拆遷工作的國土資源部門能夠答覆的問題。

6、失地農民的建房安置、後續發展、建房用地和生活出路問題。被徵地區域農民大多身處市郊,謀生手段較多,但文化程度相對較低,務工技能較差。面對既得利益的喪失,很擔心失地後的生活。每次開展徵地工作,相當部分羣眾提出失地農民今後的生存、發展、建房問題,其妥善解決是徵收土地的先決條件,這是我們徵地工作中面對的首要問題,也是必須考慮的一大實際問題。

事實上,基層行政單位都該知道解決農村的這些民事糾紛,很多時候不能單純的看國家法律制度的規定,有些村民的腦海當中始終都有一種按鬧分配的觀點。即便是當地政府所制定的徵地補償方案已經相對符合實際情況,村民也不見得就能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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