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建設中房屋拆遷的法律規定了哪些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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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農村建設中房屋拆遷法律規定了哪些補償方式?

新農村建設中房屋拆遷的法律規定了哪些補償方式?

目前我國的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農民自建三種方式。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實行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

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給被拆遷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住宅。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有農用地,可轉為非農建設用地供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安置住宅的,由拆遷人依法辦理集體土地徵收、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等手續和支付相關費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

二、農村房屋拆遷中哪些情況不合法?

1、村委代替村民簽署徵收補償協議

不管是拆遷房屋補償還是徵地補償,在籤合同的時候都是需要村民親自簽字的,即便是村裏的耕地,村委也不能替代簽署,不過有種委託的方式,但是這種情況委託需要開具委託書才能讓村委代簽,不然的話村委還是無權幫助村民簽署徵地補償協議。

2、村委私自分配徵地補償款

村委和村集體是兩個概念,徵收的土地有補償款和安置費或者房屋,那麼這些都是縣級以上部門下發的,不過這些不會直接農民這個有的地方可能會直接由農村的村民領取,但是能支配也是上級政府,而村委不能扣留也不能截取,筆者這邊徵地都是當地政府指揮部直接去領取。

3、村委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農村一些土地因為某些原因會被村集體收回,像有償退出的宅基地,或者長期無人耕種的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需要鄉鎮以上單位批准之後有使用權,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如果想收回使用權,那麼就必須要滿足幾個條件才可以,否則村委是無權收回使用權。

綜上所述,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會涉及到房屋拆遷,根據法律規定,被拆遷村民可以選擇多種補償方式,包括產權置換,拿到新的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另外,還可以選擇村民自建。補償協議是村民去簽訂的,如果是村委會代簽,在程序上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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