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水斷電斷氣斷路斷暖,徵收中這“五斷”來襲,你該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3W

【“五斷”都是斷什麼?為何讓被徵收人苦不堪言?】

斷水斷電斷氣斷路斷暖,徵收中這“五斷”來襲,你該怎麼辦?

徵收中的“五斷”,就是指徵收方以中斷被徵收房屋的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的行為。

“五斷”容易發生在這些被徵收人身上。

例如,被徵收人認為補償不合理,選擇不簽訂補償協議。

例如,徵收方作出補償決定後,被徵收人選擇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例如,徵收範圍內大多數被徵收人已經簽約搬遷,只剩下一户或幾户未搬成為“釘子户”。

例如,被徵收人的房屋是作為商店、餐廳等經營性用途使用的……自來水、熱力、燃氣、電力,以及出行道路,這些與我們的生活密不可分。

在能源輸送早已不成問題的今天,我們甚至感受不到這些生活資源帶給我們的便利。

但是,我們的生活若是沒有了這些資源,勢必將有諸多不便,處處受到阻礙。

哪家哪户不需要這些能源供應和基本的生活保障呢?我們可以回憶一下電網檢修、臨時停電時的情景。

家中的電燈、電視、冰箱、無線路由器全都停止工作,到了晚上只能用手電筒、蠟燭勉強獲得照明。

這樣“一下回到解放前”的感覺讓人很彆扭,不過我們知道這是臨時的,第二天就會恢復正常。

可是,對於遭遇“五斷”的被徵收人來説,這樣的情況可不是短時間內能夠解決的。

在得到有力的安置保障前,被徵收房屋是被徵收人的唯一棲所。

然而被徵收人卻要每日生活在非常規的狀態之中。

足以證明“五斷”這種違法逼籤行為的惡劣程度。

【“五斷”違法沒商量,應予堅決打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條例》第31條進一步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而對於“以拆違促拆遷”的情形,《行政強制法》也明文規定在行政強制過程中禁止“五斷”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

可見,法律明確禁止“五斷”這類違法徵收行徑。

實施徵收目的應當符合公共利益,徵收中的每個環節也應嚴格遵照法定程序進行。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規“五斷”方式去迫使被徵收人搬遷,不僅無視法律規定,並且偏離了徵收的初衷。

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都應予以堅決打擊。

【“五斷”如何應對?多方面維權爭取恢復正常狀態】

確定了“五斷”行為的違法性,廣大被徵收人一定想問,如果我也遭遇了“五斷”,應當如何應對呢?針對不同的情形,我們可以用不同的維權方式來應對。

第一,如果發生類似“五斷”的情況,但並未發現房屋周圍的線網、管路有異常,我們就可以通過民事法律途徑起訴維權。

我國民法典》就供用電合同做了專門規定。

同時也規定,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執行。

在此,我們以斷電為大家舉例。

家中在換裝智能電錶箱或是更改電路時,一定會留下相關的合同、單據。

平時通過銀行、微信等方式繳費購電後,也將留下相關記錄。

這些都是證明被徵收人與供電公司之間存在供用電合同關係的有力證據。

我們手中有這些證據,就可以諮詢律師的意見,嘗試通過民事法律途徑起訴,要求供電公司及時恢復供電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如果發生類似“五斷”的情況,同時發現房屋周圍的線網、管路有明顯的人為破壞痕跡,或者出行道路被人為搭建、堆放障礙,我們就要留存證據了。

可以將被破壞的管道、電線、閘閥、變電箱等設施逐一拍照留證。

針對阻礙出行道路的情況,拍攝時要找好角度,證明出行道路已經被完全阻斷、無法正常出行。

同時,被徵收人應當及時報警求助,若警方不作為則可以通過起訴公安機關不作為行為違法進行維權。

第三,有的被徵收人可能會直接發現正在實施“五斷”行為的人員。

這時,我們要保持冷靜與剋制,切勿以過激行為與他們發生正面衝突。

被徵收人要做的就是,設法抓緊時間留存證據的同時報警求助。

若有清晰的照片、錄像能夠證明行為人實施了“五斷行為“,就會有更大概率能追究這些人的刑事責任,即使不構成犯罪也將被處以治安管理處罰。

需要強調的是,實踐中一些地方在徵收拆遷開始後會切斷被徵收房屋的常規供電、供水,而改為每日限時供電、供水。

這種打法律“擦邊球”的做法似乎既沒有達到“五斷”的程度,又能實現一定的促籤效果,且還便於尋找啟用臨水臨電的理由。

在明律師認為,從嚴格的意義上講,這種行為同樣屬於行政目的不當。

《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38條就規定,徵收期間,房屋徵收部門不得改變尚未搬遷的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交通等基本生活條件……這裏的“不得改變”就是一個十分精確的措辭,對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較為有利。

此外,“高牆圍困”式逼簽在明律師也曾多次提到過,其也屬於變相的“斷路”逼籤。

被徵收人可依據最高法的裁判要旨通過起訴要求行政機關排除妨礙來加以應對。

當然,單純圍繞“五斷”狀況本身維權是不夠的,被徵收人還要做到“圍魏救趙”,通過對涉案徵收項目的全面審查來發動複議、訴訟、查處程序,促使徵收方放棄逼籤的做法,搭建平等協商溝通的平台。

事實上,“五斷”的出現本身也意味着項目進入了關鍵階段,把握機會盡早簽約是雙方都在追求的目標。

最後,在明律師想説的是,徵收方在徵收中的所作所為,也代表着行政機關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類似“五斷”等違法徵收行徑,侵害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讓被徵收人苦不堪言。

這樣的局面,使徵收偏離了保障公共利益的初衷,讓徵收一事和行政機關在人們心中的形象一再打折。

陽光徵收、和諧徵收是在明律師與廣大被徵收人的共同心願。

法律法規已經為徵收的各個工作環節提供了標準程序,也為被徵收人設置了多個依法救濟的途徑。

相信隨着被徵收人羣體維權意識的不斷提升,“五斷”逼籤行為終會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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