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的土地被徵收 - 補償費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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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包的土地被徵收,補償費歸誰?

轉包的土地被徵收,補償費歸誰?

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變的,所以農村集體土地轉包後,土地徵收補償費仍然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青苗補助費、安置費用歸承包人所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當前徵地程序存在的問題

1、審查階段欠缺對實質內容的審查。現行規定審查的內容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供地標準、附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意見。在審查程序中欠缺對徵地目的的審查內容,即沒有解決審批徵收的行政機關依據什麼原則或者決定來批准與不予批准的問題。

2、土地徵收執行程序不嚴格,違法現象嚴重。一是在擬定徵地、供地方案的程序環節中,土地行政主管機關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出於某種原因而過多的考慮用地申請人的申請,置公共利益於不顧,造成了無統一計劃、無統一目的的違法批地,促成了土地資源的違法使用和浪費;二是土地審批程序不嚴格,違法徵收現象氾濫,我國土地徵收過程中最大的問題是不按審批程序,擅自佔用土地、買賣出租等非法轉讓土地和越權審批、先徵後批、少批多佔、以合法徵地掩蓋非法佔地等違法現象;三是批准徵收土地的步驟是目前較為混亂的環節。常見的現象是越權批准,即無批准權限或超越批准權限違法行政,有的甚至領導個人説了算,即所謂“領導行政”。

3、缺乏司法訴訟程序。我國土地徵收爭端的解決機制是: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有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由此我們看出司法救濟被排除在救濟手段之外,我國的決定機關是行政機關。從保護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出發,如果被徵地人對補償費不滿,應該有向上級複議機關或法院提出異議的權利。

如果國家所徵收的土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需要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的補償款,然後需要經過村民小組決定將補償費分配給所有村民,因為我國的農村實行的是集體經濟組織形式,所以在對其的土地和房屋進行拆遷時也是需要按照集體經濟組織的方式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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