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後 - 徵收補償款應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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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進城務工,農村勞動力轉移,必然會導致一部分集體承包土地得不到充分利用,所以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我國的《物權法》和《土地承包法》都明確規定了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那麼土地通過這些方式流轉後如果遇到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款的歸屬成為一個問題。根據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不同,拆遷補償款的分配和歸屬也會歸不同主體所有

土地轉讓後,徵收補償款應歸誰?

土地轉讓後,徵收補償款應歸誰?

(一)轉包、出租

轉包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户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轉包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接包人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出租是農户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我們通過這兩個概念發現,這兩種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沒有發生變更,還是轉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徵收土地的各項補償應該這樣分配。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拆遷補償

土地轉包或者出租後,土地的實際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該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況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應該歸實際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權人。具體的法律依據規定在《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

具體來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應該歸實際投入人所有,不過關於青苗補償費的歸屬,當事人之間在轉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而對於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補償,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修建,在轉包和出租時接包人和承租人僅依約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權的,則附着物補償費歸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如果在轉包和出租時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權的,則附着物補償費歸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2、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

前面提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後雖然實際在使用土地的人發生了變化,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並沒有發生改變,還是轉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的補償權利人,其無權請求土地補償費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該筆補償費應由作為物權人的轉包人、出租人取得。

雖然,轉包人或者出租人在徵地補償中享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的補償,但是並不能説土地補償與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無關係。合同當事人事先在轉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約定承包地被徵收時對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轉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的補償。

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去土地的集體成員的專門補償,所以安置補助費的歸屬問題,關鍵在於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情況下接包人屬於安置的對象範圍,而承租人屬於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所以無權要求安置補助費。

(二)互換和轉讓

土地互換指的是為了方便耕種或者其他需要,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可以互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是指,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户,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終止,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滅失。

1、互換後的補償歸屬

土地互換表面上是互換各自耕種的土地,其實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所以進行互換後各自又重新與發包方建立了土地承包關係。互換後發生土地被徵收的,由互換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相應的補償。

2、轉讓後的補償歸屬

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的概念中可以總結出,轉讓後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會相應的喪失。在轉讓範圍內,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係,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所以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轉讓土地被徵收時所對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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