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後的社保補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1W

土地徵收後的社保補償全國沒有統一的標準,部分地區將部分土地補償給農民,對達到城市人口退休年齡的給予養老金,對失支全部土地的農民最低生活保障費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土地徵收後的社保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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