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遭違法強拆,養殖場主:沒發拆除決定書也沒催告,太意外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5W

現如今,國家對養殖場造成的環境問題越來越重視,為了更加科學的發展養殖業,合理的利用土地空間,就需要對禁養區域內的養殖場進行資源整合,加快養殖業發展。對於禁養區域的養殖場,因禁養原因被強拆的,應當怎樣維權呢?即明拆遷律師今天就以當事人的真實案例來為大家進行分析科普解答。

養殖場遭違法強拆,養殖場主:沒發拆除決定書也沒催告,太意外

合法的養殖場遇上禁養,遭到違法強拆,養殖場主該怎樣維權?

林先生2005年承包了一處養殖場,根據土地管理規定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為20年。林先生利用該養殖場興辦養殖公司,辦理了營業執照,養了20000只蛋雞。

2018年收到了政府下達的責令整改通知書,原因是其違反城鄉規劃法,在規定的區域內不可以辦養殖場,2019年前一段時間,在沒有下達任何文件的情況下,由拆遷部門以禁養區的規定為由,強拆了其部分養殖場,並明確本月10號還會過來強拆剩餘部分。這讓其措手不及。

對於以上事件,林先生向即明拆遷律師諮詢應當怎樣處理。下面即明拆遷律師為大家分析如下。

養殖場建立在《城鄉規劃法》出台之前,應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林先生養殖場的土地是合法的承包地,並且興辦的公司也辦理了營業執照,屬於合法經營的企業,不存在違規建設和違規興辦企業的情況。

我們也看到了,林先生的養殖場其實早在2005年就開始建立經營,而當地卻拿2008年出台的《城鄉規劃法》來要求其養殖場進行整改拆遷,這裏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後出台的法律不應當去追溯規範此前的事實行為,因此當地這種做法其實不太合理。

強拆程序存在瑕疵,未下發拆除決定及催告書等文書

通常對於行政強制程序,除了出具通知書一類的文書,在強制拆除之前,還應發佈發佈限期拆除決定書,並保障當事人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進行救濟的法定權利。很明顯,上述案例中,當地徵收方並未做到這一點。

其次,在下發了限期拆除決定之後,對於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拒不搬遷也不走法律途徑維權的,超過法定期限,應當下發催告書,要求當事人清空養殖場的物品,避免拆除行為造成當事人財物的損失。而上述案例中,當地徵收方也未發佈催告書。

據此,我們可以初步判斷,當地徵收方的強制程序存在瑕疵、不完整,未依法制作相應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可以依法維權。

林先生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畜禽養殖用地,用於養殖場搬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禁養區內的合法養殖場在拆除時應當合理補償。因為一旦根據政府的城市規劃,對於建設公共基礎設施和城鄉規劃需要的,是可以強制徵收集體或者個人的土地,但需要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再者,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 220號)文件規定,對於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並由縣級畜牧主管部門要依據上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本地畜牧業生產基礎、農業資源條件等,編制好縣級畜牧業發展規劃,確定畜禽養殖用地。

由於林先生已經養殖了20000只蛋雞,短時間內是無法處理的,通過上述法律可以得知,林先生可以合法的申請養殖用地,當地政府應當簡化程序,並及時提供用地。

養殖場拆遷可以獲得的補償有哪些?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可知,由於城鄉規劃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劃定禁止養殖區或污染嚴重對畜禽養殖密集區域環境進行整治等因素,需要畜禽養殖場所關閉或搬遷,導致養殖場經營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對經營者予以補償。

雖然林先生的養殖場屬於禁養區域,但也應當按照正常的標準進行賠償,不應壓低拆遷補償。

一是養殖土地上隨着物的補償。

房屋按照建築的成本價進行補償;可移動的機器設備應當補償搬遷費用;不可移動的固定設施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直接賠償。

二是停產停業補償。

對於養殖場被拆遷的,應當按照前三年的年平均收入來進行評估,如拆遷造成了半年的停產停業,每月收益10萬元,那麼就需要賠償60萬元。

三是過渡安置補償。

對於需要對養殖場進行搬遷的,需要對相關的設施以及家禽等進行處理的,應當由政府根據實際消耗對過渡安置費用進行補償。

四是畜禽損失賠償。

在搬遷的過程中,可以導致畜禽的死亡或者損耗等情況,可以由物價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聯合制訂具體價格,根據實際的死亡率和損耗情況來進行賠償。

對於林先生的養殖場被拆遷的情況,可以按照上述方式來進行處理,公民應當配合政府進行城市規劃建設,但對於自己的損失應當合理的要求賠償,如果遇到類似的事件,可以向即明拆遷律師諮詢瞭解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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