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貪污徵收補償中看違法徵收的套路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從貪污徵收補償中看違法徵收的套路

廣西一拆遷辦官員因貪污土地徵收補償款而被檢察院起訴,該官員在土地徵收補償中,與相關人員訂立虛假補償協議,欺騙被徵收人,從而貪污土地徵收補償款合計1.16億餘元。與該官員類似的人還有很多,他們往往利用被徵收人對法律的陌生,和對政府的權威力而欺騙、威嚇被徵收人,讓被徵收人放棄自己的權利,從而達到他們的違法目的,讓我們看看這些人常用的套路都有哪些?

拿政策和上級做擋箭牌

被徵收人常常會遇見這樣的情況,安置補償不合理,去和拆遷辦提異議,拆遷方就告訴你,這是上級的決定,是政策的規定,他們也沒有辦法,想幫你提高也不行。

我們都知道,法律的效力是高於政策的效力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徵收補償不得降低被徵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而《土地管理法》也規定了,農村土地徵收的,徵收部門要在召開聽證會,修改補償方案後才能上報審批徵收方案,而徵收方案審批通過之前只是一個通知,不具有行政效力。也就是説,農村土地徵收的,只要沒方案沒審批,沒有公告徵收決定,補償方案就有修改的餘地。

用評估報告説事

“你看這是專業評估機構給的價格,就是這個價,沒問題”。有些拆遷方用評估報告來説事,告訴被徵收人補償就這麼多,該補償一萬的補償八千,該補償八千的補償六千。許多被徵收人就是因為盲目相信評估報告上數字,而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損。其實《國有土地徵收補償條例》中規定,評估機構是由被徵收人集體協商、選舉產生的,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評估機構複核,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總之,評估報告不合理,我們被徵收人是完全可以要求重新評估的,並不是評估報告説什麼就是什麼。

拆遷程序變拆違程序

現實中還有這樣一種情況,一些不符合最新規劃的房屋,雖然之前合法取得了“五證”,但現在被徵收方告知是“違建”,還説不接受現在的補償,就直接拆違,一分錢一別想拿。有些被徵收人,迫於對方身份的特殊性,只好相信徵收方的話,最終僅僅拿了很少的補償就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

但事實上,“拆違”大多數針對的都是沒有證件的房屋,而沒有證件的房屋也不一定都是違章建築,是不是違章建築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

而且“拆違”也是有法定程序的,包括作出責令決定,公告,催告等等,被徵收人在這期間有異議的,也可以向法院或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

即明律師在這裏提醒被徵收人,不管是徵收、棚改還是“拆違”,一定要冷靜、理性的思考,可以自己查詢相關規定,也可以諮詢律師。對於徵收違法或者不合理的情況,要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不要盲目的怨天尤人,很多問題都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的,要相信政府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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