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的補償款應該何時給付到被徵收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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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徵收的補償款應該何時給付到被徵收人手中?

土地徵收的補償款應該何時給付到被徵收人手中?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徵收土地的各項補償費應自補償方案批准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但村民真正拿到補償款的時間,跟根據補償款的性質會有所不同。

1、土地補償款的發放時間。

土地補償款屬於全部集體人員,是集體人員發展的資金。按照規定這個資金不能直接給付給個人,是歸集體所有。一般情況下,補償費由村委會管理。具體如何分配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大會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2、安置補償費是被徵地農民的生活來源的一種。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6條也明確規定,徵地的安置補償費必須專款專用。最高院關於審理這類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不同意統一安置的,可以直接拿走屬於自己的那部分安置補償款。本案中劉先生可直接要求村委會支付屬於自己的那份安置補償費。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什麼時候要給錢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6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因此這類補償款直接交給村民。最高人民法院也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不放心的網友或者被拆遷人可以查查。

二、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

1、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

2、產權置換。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後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築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3、結合型補償。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由於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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