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必須遵守的原則 - 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林先生家所在的地區,大部分房屋建設於上世紀60年代,經過風雨的不斷侵蝕,已經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地基下沉,縫隙鬆動,更有的地方,木質結構出現了腐朽的情況,電路也出現老化問題,稍有不慎可能就會引發火災,住在這些地區附近的居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受到了嚴重的威脅。

房屋拆遷必須遵守的原則,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

於是,當地政府批准了該地區的改造項目,主要根據是原建設部"三類房屋應停止使用,四類房屋應整體拆除的規定",但在該項目的主管部門與當地的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時,卻有高達百分之四十四的居民不願簽訂補償協議,據瞭解,該地區涉及4468户居民,項目主管部門修改了補償標準後,接受當地的所有住户投票,表決搬遷意願,在公證員和其它有關工作人員的見證下,根據最終投票結果顯示,2210票同意,1225票反對,12票無效,其餘棄權,通過這樣的民主決策,為此次危房改造提供了,充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依據。

該案例很好的提現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的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總體來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基本原則。

決策民主,就是要求在徵收過程中,徵收方不能自主做決定,關係到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的事,一定要保障被徵收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這一點早在《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中就已經明確,在後來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做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即無論是什麼類型的改造項目,只要涉及到徵收房屋的,都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中,同時還要經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做出徵收決定的合理性,同時,《條例》還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在制定補償方案時,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並廣泛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這其實是從程序上保障了被徵收人的參與權,進而保障了決策的實施有利於大多數人。

程序正當,指的是在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徵收決定之前和在實施徵收的過程中,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步驟,如對徵收範圍內的建築未登記的建築進行認定調查和處理,換言之,違法建築或者超過時限的臨時建築應當在做出徵收決定前就予以認定,不能再徵收開始後再以違法建築的名義壓低補償款,除此之外,該聽證的要聽證,該評估的要評估,評估機構的選擇一定要公平公正,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等等。

結果公開,是指徵地過程中涉及的相關文件,如徵收公告,徵地批文,補償方案等信息,以及在經過民眾參與反饋之後做出的調整都必須公開,只有做到公開透明,接受廣大被徵收人的監督,才能最大程度上減少違法徵收行為。

律師提醒,如果您在徵地過程中遭受了不公平的對待或者發現徵收方存在上述違法行為,請及時使用法律武器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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