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土地徵收的行政機關是哪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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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土地徵收的行政機關是哪個法院管轄?

起訴土地徵收的行政機關是哪個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補償的經濟賠償類型我國的規定並不具體,再加上我國對於其賠償的經濟補償標準以及程序還不夠成熟,因此在發生此糾紛時,首先自然是通過雙方進行協商的方式進行,或是向相關部門需求調解,若是上升到仲裁階段則當事人應該向相關仲裁機關或是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和訴訟。

農村徵地補償糾紛如果是屬於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法院會受理。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等等。

根據《行政訴訟法》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二、徵地工作程序是什麼?

1、告知徵地情況。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徵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徵地聽證。在徵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徵地補償協議,並將協議作為徵地報件必備件附徵地卷一同上報。

5、公開徵地批准事項。經依法批准徵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徵地批准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徵地所在村、組公告徵地批准事項。

6、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ZF批准後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徵地集體組織內部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我國的土地等的生產資料是公有的,這也是政府可以徵收土地的一個原因。若真有的是農村地區的土地,那麼徵收單位需要向集體組織支付土地補償費,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等的費用。

如果是作出徵收決定的行政機關與被徵收的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了徵地補償糾紛的,此時是可以通過多種的途徑處理的,比如説雙方之間協商、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等,如果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和訴訟的,也是被法律所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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