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行政訴訟管轄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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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法關於徵地拆遷的修改內容

徵地拆遷行政訴訟管轄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修改後的第二條將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同時將整個行政訴訟法中的所有“具體行政行為”統一修改為“行政行為”。這種修改極大地擴展了行政訴訟的範圍。

二、徵地拆納入行政訴訟管轄的好處

就徵地拆遷案件而言,首先一些事實行為也將進入行政訴訟的領域。在徵地拆遷中常有行政調查,如對被徵收房屋進行的實地勘察,對被拆遷人不產生實質影響。依照原來的行政訴訟法,是不能提起訴訟的。被拆遷人無法對自己房屋被錯誤調查或者違規調查的行為提起訴訟,極大地損害了被拆遷人的利益。新法將此種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的領域,對於全面保護被拆遷人利益極為有利。其次,拆遷協議、徵地協議也屬於新行政訴訟法的管轄。拆遷協議、徵地協議屬於行政合同的一種。行政合同在原來的行政訴訟法中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之列,不能進入行政訴訟審判範圍。新法將這些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既可以全面監督行政機關職權的行使,促進依法行政工作,也可以更好地督促行政合同的履行,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修改前的舊法行政訴訟所能保護的權利僅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這對相對人權利保護是不完整的。隨着我國行政法治的建設,包括社會保障權、知情權等權利也已經納入行政訴訟保護的範圍。實體上,徵地拆遷中最為重要的社會保障權也為行政訴訟法所保護。農村耕地不僅是農民的生產、生活資料,更為要緊的是農民生活的保障,它在一定意義上還承擔這保障農民生活的功能。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中才要求給付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費”,就是考慮到耕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新法將此列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我國行政法治進步的表現。程序上,聽證權、知情權等也屬於被徵地農民應當享有的重要權利,但是很多地方在徵地中不顧農民利益,沒有保障農民知情權、聽證權的行使,違規徵地、批地,損害農民實體權利的同時,也漠視公民的程序權利。可以説程序權利保障的加強才是一個國家法治建設完善的標誌。

通過上面的介紹,相信大家對徵地拆遷納入行政訴訟管轄的知識有了一定的瞭解。在這裏,小編覺得行政訴訟法將更多的徵地拆遷案件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對於解決日益尖鋭的徵地拆遷矛盾,保護被徵地拆遷人的合法利益是非常有利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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