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有爭議宅基地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6W

二十年有爭議宅基地如何處理?

一、二十年有爭議宅基地如何處理?

二十年有爭議的宅基地可以採用協商,調解,行政裁決的方式解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程序主要包括協商、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以及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二、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原則

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原則1:依法保護自己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我國土地分別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改革前的舊契約不能作為土地權屬的依據。處理宅基地(土地)糾紛,應切實保護自己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集體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原則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居民建住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使用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准的,不予保護。法人、公民合法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除經統一規劃或個別調整外,長期不變。另外,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兩個方面。對非法擴大、搶佔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為應依法宣佈其無效,並可給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過程中,妨礙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風、採光等相鄰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原則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農村房屋發生買賣、繼承、贈與等法律事由的,其所佔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使用。”關於辦理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問題,實踐中應注意掌握一個時間界限,即農村房屋買賣中宅基地使用權均隨房轉移,無須辦理批准手續;宅基地使用權須經過申請批准後方可隨房轉移。未經審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方,房屋買賣亦無效,但買主可將房屋拆走。村民遷居或者拆除房屋後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使用,另作統一安排。但在農村合法繼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

原則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我國對土地、山林大體上進行了四次確權,即土改、合作化、土地權屬的重新登記。在處理土地、山林糾紛時,一般應以“四固定”確定的權屬為準,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認“四固定”時的確權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時未確權的,發生糾紛應參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時確定的產權處理。在解放後,已通過雙方協商並達成合法協議或經上級處理決定或經人民法院裁決了宅基地的權屬,具有法律效力。經過統一規定的宅基地,如果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發生糾紛,一般應以規劃確定的使用權為準。未經規劃的宅基地,對地界有爭議的,可以參照土改時的確權情況處理。土改確權是對房屋宅基地的確權,土改時確認的農村個人宅基地所有權即喪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權仍歸原所有人。如果原來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準;四至不明確的,應參照長期以來的實際使用情況,本着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理地解決。

原則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土地的使用和經營管理情況直接影響到生產和經濟發展。及時、正確地處理好宅基地糾紛,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發生宅基地糾紛時,首先應做好思想工作,並採取及時、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決,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宅基地糾紛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選擇解決的方法,一般採取協商,調解,裁決,訴訟等方式,需要遵循的原則包括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