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應對得當 - 司法強拆的推土機就開不起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W

拆遷界一直流傳着一句話:不怕政府千般鬧,就怕法院一紙令。

只要應對得當,司法強拆的推土機就開不起來

説的是在徵收拆遷領域裏,政府就算花樣百出,只要違法了,總是能夠找到行政行為的破綻,讓維權的天平傾斜到被拆遷人這一邊。

而法院的司法強拆則不一樣,司法強拆是我國目前唯一合法的強拆形式,被拆遷人如果遇到了司法強拆令,被拆遷人房屋基本上就只能等着推土機上門了。

那麼,司法強拆的推土機真就無法阻擋了嗎?其實也不盡然。

今天,在明律師就跟大家聊一聊,該如何認識和應對司法強拆。

司法強拆不是想拆就拆

由於某些原因,行政強拆在歷史上留下了不光彩的一筆。

一些血淚教訓推動國家於2011年出台《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把行政強拆打入了歷史的“冷宮”,以司法強拆取代行政強拆,這從很大程度上管住了某些地方政府的亂作為,可以説是建設法治社會的一次進步。

這次的進步,並不僅僅是一次對於強拆行為的“改姓”,而是對於強拆行為的規範。

最高法2011年發佈的《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指出,拆遷必須慎用強制手段,要以更加嚴格執法的信念、更加嚴謹審慎的態度、更加務實細緻的方法,依法慎重處理好每一起強制執行案件,堅決防止因強制執行違法或不當而導致矛盾激化、引發惡性事件。

今年5月,最高法再次表態稱,徵收拆遷仍是司法監督的重點領域。

從官方的表態來看,不難看出強拆已經被列為重點“觀察對象”。

在《最高法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司法強拆也被層層設限。

具體來看,政府向法院申請司法強拆時,需要提供強制執行申請書、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等十餘份材料,任何一份材料出現違法,都可以導致司法強拆的“流產”。

此外,《規定》當中還設置了諸多硬性規定,比如在政府申請司法強拆的過程中,出現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情況,法院都可以“一票否決”司法強拆。

所以説,司法強拆並非不可阻擋,只要應對得當,在司法強拆未成行前,施以精準應對,就有比較大把握阻止司法強拆的“推土機”開到你家門口。

阻擋司法強拆有“三寶”

所謂“三寶”,是複議、訴訟和聽證。

其中,複議和訴訟發揮的阻擋作用比較大,按照《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翻譯一下這個法條意思,就是説法院也不想一上來就搞什麼司法強拆,被拆遷人有啥矛盾談不攏的,可以去上一級政府複議,也可以來法院這裏訴訟,我們把維權的大道敞開。

按照我們律所的經驗,一般被拆遷人只要能及時找到專業拆遷律師維權的,在拆遷時限內提起復議或者訴訟,都不至於最後落得司法強拆的下場,而且其中相當一部分當事人都能獲得滿意的拆遷補償。

這裏友情提示一下,複議的時限一般是60天,訴訟的時限一般是6個月。

也就是説,如果你一直拖着拆遷矛盾不解決,過了這個時限,你的房子就岌岌可危了。

那麼,過了時限還有沒有挽救的可能,我們只能説有,但希望不大。

這裏的希望,指的就是“三寶”的第三樣——聽證。

在我們去年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來自長白山的一對父子就是過了訴訟時限之後,才找到我們律所的。

這個時候,他們距離司法強拆只剩下聽證最後一步了,翻盤的希望並不大。

所幸,通過我們拆遷律師的努力,發現了政府申請司法強拆的材料存在漏洞,在聽證環節幫助父子倆成功翻盤,保住了房子。

總結來説,阻擋司法強拆,複議和訴訟是“康莊大道”,聽證是“曲折小道”,儘量把維權的時間提前,才能爭取最大的權益。

記住,阻擋司法強拆就一句話:寶寶心裏苦,寶寶一定要説,而且要找專業的人,説專業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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