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司法強拆程序後 - 房屋補償就沒法提高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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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入司法強拆程序後,房屋補償就沒法提高了嗎?

進入司法強拆程序後,房屋補償就沒法提高了嗎?

進入司法強拆程序後,一般情況下房屋補償是沒辦法再提高了,但如果司法強拆沒有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或者在並不滿足實施司法強拆條件的情況下,被徵收人是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維權的。

徵收補償決定下發後,當事人具有6個月的訴訟期限,在這期間內,徵收方強制拆除房屋是不合法的。

司法強拆一般須滿足兩個條件:

(1)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

(2)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此處行政複議的法定期限一般是六十日,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一般是六個月。

二、司法強拆的法定程序

1、申請前的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54條,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行政機關需要向當事人出具《催告書》,如果當事人在《催告書》送達後10日內仍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2、申請:根據《行政強制法》第53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執行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三、不得施行強制拆遷的幾種情形

1、未經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2、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提供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

4、此外,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公證。

5、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應提交被拆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書的規定,即在政府下達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前,被拆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就辦好了,實踐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後,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前完成該項公證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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