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被徵收人都應瞭解:違法強拆 - 徵收方應該負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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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被徵收人都應瞭解:違法強拆,徵收方應該負哪些法律責任?

拆遷,咱們談好補償,再來拆房,那麼拆遷就沒有糾紛了。但現實往往要殘酷得多。有的人在拆遷中獲得了幾套房子、幾百萬、幾千萬貨幣補償。也有拆遷户獲得了不公平的補償,甚至房屋遭到了強遷。

強徵、強遷是法律明確禁止的,為什麼還有如此多的人遭遇到了違法強制拆遷呢?

400平商用房,因補償標準未達成一致,徵收方一拆了之

甘肅孫女士的400平房屋,產證齊全,而且是商業性質的。因市政工程,需要徵收全部面積。但是補償一直沒有談好。徵收方為了趕工程進度,在沒有下發任何法律文件,沒有走法定程序的情況下,直接安排挖掘機將房屋強制拆除了。給孫女士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這樣的暴力強制拆遷、違法強制拆遷是違背陽光拆遷、法治拆遷的宗旨。這樣的行為應當被制止,應該依法嚴懲責任人員。那麼,針對違法強制拆遷,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有什麼懲罰呢?

行政強制法:違法強制拆遷應當責令改正,相關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 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三) 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 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五) 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六) 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

第六十八條 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什麼情況下,徵收方會強制拆遷你的房屋,並且是合法的?

在拆遷過程中,一般只有這兩種強制拆遷是合法的。那就是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590號令)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前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據此,在拆遷中除上述兩種程序的強制拆遷外,都是違法。同時上述程序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也應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您的房屋拆遷已經遭遇違法徵收,或者正在面臨違法徵收,您應當及時諮詢專業的拆遷律師,獲取法律的支持,幫助爭取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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