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大渡口企業拆遷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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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個人的土地進行徵收,會對土地的使用者進行一系列的補償。全國各地因為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每個地區都有自己的拆遷補償標準。在重慶大渡口地區的企業會對重慶大渡口企業拆遷補償標準比較感興趣,本站小編將為您提供重慶市大渡口區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重慶大渡口企業拆遷補償辦法

重慶市大渡口區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被徵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保障徵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重慶市土地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重慶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管轄區域徵收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按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對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區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和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地補償安置政策的宣傳解釋。

徵地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就業培訓,建立健全就業服務以及社會保障體系。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被徵地農村居民的户籍資料,做好户籍審核、審批、統計工作,並按規定辦理農轉非户籍登記。

農業部門負責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徵地資金的監督管理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經費的劃轉、撥付工作。

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徵地補償安置政策實施和徵地資金徵收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規劃、建設部門負責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統建安置住房、定向銷售住房的選址、施工、質量等管理工作。

信訪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徵地補償安置的穩定工作。

第二章 補 償

第四條 土地補償費按被徵收土地面積計算,補償標準為每畝16000元。

土地補償費為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補償,被徵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其餘20%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第五條 青苗、構(附)着物補償

(一)青苗補償費由實施徵地部門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支付給青苗所有者。補償標準按附表2執行。

(二)構着物補償標準採取據實清理方式補償。補償標準按附表4執行。

(三)附着物補償綜合定額標準為4315元/畝,由實施徵地部門將附着物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補償到户。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一般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四)珍稀名貴樹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房屋補償

(一)地上建築物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計算。補償標準按附表1執行。

(二)村民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修建的住宅房屋改作其它用途的,其房屋補償標準仍按農房補償標準執行。

(三)徵地拆遷範圍內屬於住房安置的,其房屋拆遷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房屋補償標準補償。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其拆遷房屋可按本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房屋標準上浮50%予以補償。

(四)對徵地中已實施補償的農房,其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依法予以註銷。

第七條 下列地上青苗、建(構)築物等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和其他建(構)築物;

(二)徵地批文下達之日後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法佔用集體土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五)天然野生雜叢。

第八條 集體土地企業補償

(一)徵地拆遷具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其他合法批准手續的企業建(構)築物,按重置價格進行補償後,原建(構)築物由實施徵地部門負責處置。重置價格應當採取下列兩種方式之一進行補償。

1.按徵地部門確定的重置價格進行補償:對徵地拆遷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批准手續的企業建(構)築物,按附表5所確定的標準給予重置價格補償。

2.評估方式: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企業的建(構)築物進行評估,以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給予重置價格補償。

(二)設備搬遷損失費

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企業的搬遷設備折舊後淨值進行評估,按評估價值的20%給予被拆遷企業搬遷損失費(含設備搬遷損耗、停工損失及搬遷費)。

(三)水、電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有線廣播線路、閉路電視線路、天然氣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電話移裝按電信部門規定的移機費標準補償。被拆除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九條 被徵地單位的下列人員按有關規定農轉非並予以安置:

(一)農業人員;

(二)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

(四)勞改勞教人員。

第十條 被徵地單位的下列人員不予安置:

(一)無法定婚姻關係或撫養(贍養)關係遷入且無承包地的農轉非人員;

(二)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户的離退休人員;

(三)徵地公告之日後出生或申請遷入的人員。

第十一條 徵地農轉非人數計算方法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徵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的,農轉非人數按以下方式進行計算:

(一)按被徵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農轉非人數。

(二)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

(三)被徵地農户的承包耕地被徵收後,其剩餘的耕地面積以户為單位計算人平不足0.5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轉非人數外,被徵地農户可以户為單位另行申請增加農轉非人數,直至該户剩餘耕地面積達到人平0.5畝及以上為止。

(四)徵地範圍內因住房被徵收並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請以户為單位全部農轉非。

第十二條 安置補助費按被徵地農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被徵地農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8000元。

第十三條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

(一)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滿16週歲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年滿16週歲及以上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一次性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該徵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的其餘部分支付給個人,用於安排其生產、生活。

(二)下列農轉非人員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將安置補助費一次性劃撥到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有關文件規定安置或逐月發放生活費:

1.未滿18週歲的孤兒;

2.男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的孤寡人員;

3.持有殘疾證明、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4.經縣級以上人民醫院證明患有精神病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第十四條2008年1月1日後徵地的,不再實行儲蓄式養老保險辦法。被徵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後,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徵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五條 徵地批文下達之日前,在徵地拆遷範圍內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被拆遷房屋的徵地農轉非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第十六條 在徵地拆遷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

(一)房屋被拆遷的未轉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

(三)通過買賣、繼承、贈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城鎮人員,但在城鎮確無住房的除外。

第十七條住房安置採取貨幣安置住房和統建優惠購房兩種方式。被拆遷的安置户,在選擇住房安置方式時,只能以户為單位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被徵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築面積標準為30平方米。

第十八條住房安置對象自願選擇貨幣安置住房方式的,以户為單位與徵地部門簽訂貨幣安置住房協議,一次性結算貨幣安置款,安置責任終止。貨幣安置費按3000元/平方米乘以應安置面積計算。

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每人一次性發給1000元的搬遷補助費。

第十九條住房安置對象自願選擇統建優惠購房安置方式的,以户為單位,按本實施辦法確定的應安置房建築面積標準,以土地徵用時磚牆(條石)預製蓋價格(300元/㎡)向徵地部門申請優惠購買安置房。

因户型設計限制,住房安置對象所購的安置房,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內部分,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綜合造價購買。

徵地公告下達後離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對象所購的安置房,超過規定的住房安置標準的部分,按綜合造價購買。

第二十條 住房安置對象已婚未育的,優惠購房時,可申請增購一個自然間的住房,其價格按建安造價的50%計算。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16週歲以下)為城鎮户口,經審核在他處確無住房並長期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的,優惠購房時,可申請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一個自然間的住房,與原户主合併安置。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16週歲以下)為農村户口,長期居住在徵地範圍內的,可申請按建安造價購買一個自然間的住房,但只能安置一次住房。

在徵地公告發布前,長期居住在徵地範圍內的城鎮人員,具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且城鎮確無住房的被拆遷人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經審核同意後,可申請按住房安置標準建安造價的50%優惠購買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的子女(農轉非人員)在徵地公告發布前未分户,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未婚的,可申請按建安造價購買一個自然間的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的成年子女,因輪換(頂替)等原因,並轉為城鎮户口,經審核他處確無住房,且長期居住在徵地範圍內,可申請一個自然間的住房(含成年子女的配偶及子女),按建安造價購買,與原户主合併安置。

徵地公告前無法定婚姻關係或撫養(贍養)關係遷入且無住房的被徵地人員,以户為單位,可申請按住房安置標準以建安造價購買住房;具有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被徵地人員,以户為單位,按統建優惠房價格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和子女為城鎮户口,是否長期居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由住房安置對象所在社、村、鎮負責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在當地合作社進行公示。公示結果作為區實施徵地部門審核對長期居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的城鎮人員進行住房安置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户口分別在2個集體經濟組織的夫妻為同批住房安置對象的,合併為一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在2個或2個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有住房的,在徵地時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二條 安置房建安造價為1000元/㎡,綜合造價為1800元/㎡。

第二十三條 採取統建優惠購房方式進行住房安置的徵地拆遷户,在規定時限內搬遷的,其搬家補助費按户一次性計發,每户500元。臨時過渡户按2次計發。

第二十四條 採取統建優惠購房安置方式的農轉非拆遷户,每人每月過渡費100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按《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重慶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原《大渡口區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及企業拆遷補償暫行辦法》(渡徵辦發〔2006〕1號)同時廢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實施的徵地補償安置,按原規定辦理。

2008年1月1日以前已依法實施的徵地補償安置,如因被徵地單位或個人拒絕徵地補償安置的,仍按原規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區國土資源管理分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民政局、區公安分局、區農水局、區財政局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職責負責解釋。

以上內容中提到了重慶大渡口企業拆遷補償標準。對於企業來説,如果政府需要徵用企業的土地,那涉及到的問題會比較多,企業需要持續經營才會有利潤,如果拆遷的話,就需要暫時停止經營活動,尋找新的地址、搬遷過程中的花費都會比較大,對於這些費用,政府應給予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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