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取得的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6W

一、土地使用權取得的依據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取得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6條“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和1994年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宗地出讓合同)第4條“出讓年限……自領取該宗地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計算”的規定,國有土使用權出讓年限的起始日期應當確定為自領取或者頒發土地使用證之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可見,土地使用證在中國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中國的土地分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國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證也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二、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有哪些?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以協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此方式目前基本不採用)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願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的一種出讓方式。它主要適用於工業項目、市政公益事業項目、非盈利項目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扶持、優惠的項目,採取此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3、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綜上所述,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幾種,土地拍賣和招標是發生在一級市場上的。單位或者個人土地使用權取得的依據是拿到土地使用證,這個證裏面會對土地類型、坐落位置、使用年限等重要事項寫清楚。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作為物權的一種,還可以進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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