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合同20年後屬於個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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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合同20年後屬於個體嗎?

土地使用合同20年後屬於個體嗎?

土地的所有權任何時候都不能歸個人。土地所有權主要是兩個方面: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這是《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的。你這裏所説的“所有權”應該叫使用權。即使是使用權,你雖然佔用了二十年以,但也沒有那個法律規定使用權便成了你的。你和別人簽定了協議,一切便應按協商的條款來。那怕超過了二十年,仍然要向對方交納租金。

二、土地使用年限20年出讓合法嗎

土地使用年限20年出讓是不合法的。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發佈)第12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城鎮土地使用税如何徵收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城鎮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一)應納税額的計算

應納税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適用税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税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四、土地使用證自動續期

按照《物權法》規定,住宅產權70年,到期自動續期,而其他性質土地如何續期無明確政策。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後交納出讓金,一般是誰使用誰交錢的原則,到期後,需向國土部門提交一份申請,他們會組織評估機構對土地價格進行評估確定需要交納的出讓金數額。

而如今許多開發商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會追逐市場的熱點,這就出現了一些樓盤在建設時實際上導致土地性質發生了變化,有的在工業用地上建起了住宅;有的在住宅用地上建起了商業物業等等,這些做法都會牽扯到土地使用年限及土地出讓金的問題,從現實情況分析,一般都是購買者的權益受不到保護。而國家的法律又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由於開發商“曬地皮”而損失的土地使用年限,往往會轉嫁到購買者的頭上。

我國所有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所有的,那麼企業和公民也是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申請使用土地的,在使用國家土地時也是需要先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會根據土地類型以及當地經濟水平確定,如果在計算土地使用税時有偷税漏税的情況也是屬於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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