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爭議處理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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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使用爭議處理依據是什麼?

農村土地使用爭議處理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村政策,農村土地糾紛一般可以通過3種途徑解決:一是基層調解組織解決,二是土地糾紛仲裁機構解決,三是通過訴訟解決。對於農村的土地糾紛案件,應當採取因地制宜、標本兼治、多管齊下的方法來解決。

1、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一個好辦法是因地制宜。

在農村,無論是村民之間還是村民與村集體之間發生的土地糾紛,大部分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尤其是村民之間的土地糾紛,多是為了地鄰之間某家多種了一壟半壟、某家地邊過了一點界、甚至於某家拔草時往自家地裏扔了一把草。對於類似這種氣死公安、難死法院的糾紛,一板一眼地管,根本沒法管。如果不管,為了爭一口氣,村民之間的糾紛又往往會升級為與土地相關的案件甚至刑事案件。這樣的案件看起來簡單,但如果只是就事論事地解決卻不簡單。解決這樣的糾紛的根本原則是因地制宜、切合農村實際。如果完全死搬硬套政策與法律,解決起來就會很複雜。只有瞭解糾紛的內在原因和當事人糾紛以外的原因,調動村級因素尤其是地緣和人緣因素,以合情合理、大致均衡、顧及雙方面子為目標才容易化複雜為簡單,解決糾紛,平息矛盾。

2、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原則應當是多管齊下。

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是農村土地糾紛解決的有效途徑和手段。根據本地這些年土地糾紛解決的統計資料來看,複雜的農村土地糾紛能夠較好地解決多是由鄉村兩級以及上級土地管理、司法等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結果。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大量工作在農村基層,基層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是解決土地糾紛的基礎,且往往能收到明顯的效果,但由於土地糾紛源於多個層面,只靠基層的調解工作遠遠不夠,應當儘快完善農村土地糾紛解決機制,實現農村土地糾紛多管齊下、綜合解決。

一是司法機關和鄉鎮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基層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強化基層調解,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在調解農村土地糾紛中的作用。

二是建立和完善縣級土地仲裁工作機構,充分發揮土地仲裁機構的作用。

三是加強司法部門在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審理中的監督,體現司法公正,嚴厲打擊土地糾紛中的不法行為,保障村民和村集體等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四是強化農村法制宣傳工作,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自覺守法、護法,使其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有效防止各種土地矛盾糾紛的發生。

3、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根本應當是標本兼治,治本為主。經過對本地土地糾紛發生的原因調查,筆者發現大量的涉及村民與集體之間的土地糾紛和村民之間的宅基地糾紛,存在着諸多的歷史原因和客觀原因。由於存在問題的時間較長,事件相關證據難以查找,甚至有的事件當事人已經不在了,這些原因往往導致一些土地糾紛處於難以理清事實、難以核對證據、難以依法解決的三難境地。因此,對於大量的農村土地糾紛的根本解決應當是標本兼治,治本為主。

一是規範農村土地承包行為,尤其村幹部的行為,對涉及村民利益的各業承包加大監督力度,重點審查在承包中需要訂立的相關協議,監督相應的發包程序,加強協議履行的效果反饋,以此減少因協議不完善和操作不規範帶來的土地糾紛,這是減少農村土地糾紛成因最有效的治本之法。

二是規範村級檔案工作管理。村級檔案是當前一個薄弱的環節,直接制約和影響着農村土地糾紛的解決。許多村的各種協議和合同保管是誰主管誰負責保管,或者由村會計、出納保管,重要的文件由村主要幹部保管,不僅沒有完善的保管制度和工具,連交接手續也沒有相關的規定。由於村幹部的變化帶來的村級檔案丟失,進而出現的土地糾紛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比比皆是。因此加強村級檔案管理,形成完整的村級檔案保管、交接制度是解決村級土地糾紛的有效保障。

三是定期開展村級土地糾紛隱患排查處理,對發生時間較長、村級相關記錄不完整、涉及村民比較多、存在歷史爭議的土地問題及時補充有關手續,澄清有關事實,蒐集相應證據,做好相關記錄,力爭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消除問題發生的內在因素。

二、當前農村土地糾紛的類型有哪些?

造成土地糾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總體上可以分為三大類:

1、村集體或村幹部對村民利益的侵害。有的村幹部素質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中手續不完備造成不必要的失誤,履行中又漠視農民權益成為糾紛產生的重要因素。有的村幹部在發包土地時“暗箱操作”,引起羣眾不滿。有的是在履行過程中常常因為村委會負責人更換,新舊班子之間或村幹部之間有矛盾,導致現任村委會否認原合同,私自變更合同條款或對標的物重新發包,導致糾紛發生。

2、村民對村集體利益的損害。有的村民未按約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糾紛。有的承包户以低價承包,又以高價擅自轉包,從中坐收漁利。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約定,故意拖欠承包費,製造各種事端,致使村幹部催收困難。有的承包户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反合同約定破壞土地和林業資源,損害集體的利益。

3、村民之間的土地利益糾紛。有的村民依仗各種權勢力或者力量,強行擠佔他人土地。有的村民在耕種自己的土地時,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種利益。在村民土地糾紛中最多的往往是地界糾紛,這種糾紛大多由於歷史原因涉及人員多、情況複雜而難以解決。

農村土地使用爭議一般發生在宅基地的使用與管理上,因為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所以在集體土地的使用上一般採取協商通過的辦法來進行。如果當事人想在集體土地上建設房產,則需要其它村民的一致同意,如果不同意則無法建設,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是採取調解的方式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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