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開墾的荒地能不能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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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農村開墾的荒地能不能確權?

在農村開墾的荒地能不能確權

開墾的荒地滿足以下條件的就可以確權:

1、開墾行為得到村集體的許可並履行了相關程序的。

雖然開墾荒地和承包地同屬於集體所有土地,但是承包地是農民簽訂了相關的承包合同所獲得的合法權益,所以確權並不存在問題。但是開墾荒地要想進行確權,就必須讓農民自身的開墾行為得到村集體的認可,注意是村集體而不是村委會,也就是説農民開荒的土地在經過全體村民大會進行了討論通過或者得到了村集體大部分了農户的許可以後,就可以進行確權了,確權之後,相關的權益也將得到一定保障。

2、所開墾土地不屬於林地、草地及其他保護地的任何一種。

現在,國家對於農村的生態保護還是非常重視的,尤其是對於林地、草地、濕地等保護地的保護,農民是允許開墾荒地進行耕種的,但是一旦農民私自開墾了這些保護地,不僅僅開墾的荒地不能被確權,還會面臨回收土地以及其他類型的懲罰。

3、所開墾土地不存在土地糾紛,不觸犯其他農民利益。

土地能夠進行進行確權的前提是不存在土地糾紛,而這就意味着農民開墾的荒地必須是處於閒置狀態的集體土地,並且不存在與其他農民的土地糾紛,開墾行為也不會侵害到其他農民的合法權益。否則,是不滿足確權的條件的。

二、荒地承包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九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五十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五十一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優先承包。

第五十二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五十三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章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對於農村的荒地法律上不是沒有規定,荒地也屬於村集體財產,但現實生活中農民私自開墾荒地的行為還是很普遍的,農村土地的使用問題,最關鍵在於進一步加強農民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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