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營業税還徵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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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營業税還徵收嗎?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營業税還徵收嗎?

營業税方面,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税問題的通知》(國税函[ 2008) 277號),納税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徵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税發[ 1993] 149號)規定,不徵收營業税。另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税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國税函[ 2009] 520號),國税函[2008] 277號中關於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二、政府是否有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綜上所述,政府有權為了公共利益有償的收回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且只有根據各省市不同的補償標準補償納税人之後才可收回土地,土地使用權持有人在歸還土地所有權時不需要因補償款繳納營業税。但使用年限到期時,納税人不能要求國家因收回土地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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