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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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幾年?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幾年

出讓土地住宅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商業40年,綜合50年。開發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讓的。出讓土地到期後可以續交出讓金繼續使用。

因此,根據目前的土地政策來看,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70年。

值得注意的是,農民房(這類房子,通過一種集資房的形式,變相地流到了市場,也就是經常聽到的集資房、農民房)。這類土地多數是永久性用地。因為農民的耕種土地被用作了工業發展,為了保證沒有了土地的農民生活,政府將這類農民用土地,供給農民永久性使用。

其他用地的出讓年限:

1、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2、教、科、文、衞等帶有福利性質的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商、娛、旅等盈利性項目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4、其他綜合類性質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應從何時算起?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作了規定,但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起止計算問題卻未明確規定,這是實際工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6條“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和1994年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宗地出讓合同)第4條“出讓年限,自領取該宗地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計算”的規定,國有土使用權出讓年限的起始日期應當確定為自領取或者頒發土地使用證之日。

三、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注意事項

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問題,還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基本問題:

1、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起算點,並不是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而是從土地使用者領取土地使用證、即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計算。

2、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時可有三種情況:其一,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這種情況下,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經批准後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規定支付土地出讓金。其二,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這種情況主要是基於社會的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該出讓的土地,則該土地使用權就應由國家無償收回。其三,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這種情況下,土地使用權自然應當由國家無償收回。

3、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時地上的建築物處理問題,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沒有規定,但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在土地使用權約定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地上的建築物也由國家無償取得。

在繳納了土地使用税就可以依法使用我國的國有土地,那麼土地使用税的計税依據會根據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來計算的,如果是由省、自治區以及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進行的測定則會根據測定的面積來確定,如果是沒有組織進行測量的情況,則會按照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上的面積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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