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年限有怎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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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年限有怎樣的規定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年限有怎樣的規定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不是唯一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等。具體出讓項目的實際年限由國家根據產業特點和用地項目情況確定或與用地者商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實際年限不得突破規定的最高年限,而只能限於最高年限的範圍內。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 、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 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政府批准同意大利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

以下五類情形,可協議出讓:

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批准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協議出讓必須公示,發生價格爭議可提請裁決

針對此前協議出讓公開程度不夠,《規範》明確提出今後所有協議出讓的國有土地在協議雙方達成一致後,需將意向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擬出讓價格等信息在中國土地市場網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經審查確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協議出讓終止。此外,協議出讓結果也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隨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化,經營性基礎設施將逐步實行有償使用,油田等礦業開採用地也將逐步有償使用,這些用地均具有獨佔性和排他性,在協議出讓過程中很容易產生出讓價格爭議。如意向用地者認為出讓方提出的出讓價格明顯高於土地市場價格的,可提請出讓方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出讓價格爭議裁決。

土地法中對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有着時間的限制的。對於出讓土地使用權,需要出讓雙方去當地的土地管理局進行辦理,獲得土地管理的授權才可以進行轉讓。土地使用權代表着對制定土地的使用權限,那麼首先是不能夠破壞該土地的土壤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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