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到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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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只要使用的不是集體經濟類型的土地,就需要繳納相應的税額,且此種類型的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年限到了怎麼辦?在市場經濟生活中,在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之後,不少人會根據自己意願,轉讓土地的使用權,此時會導致年限減少。

土地使用年限到了怎麼辦?

一、土地使用年限到了怎麼辦?

(一)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二)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收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

我國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處理大致有兩種方法,一是由原來的土地使用權人再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從而繼續使用該塊土地;另一種是由國家依法收回該塊土地的使用權,但在收回時對於該塊土地上的建築物、附着物也一併無償歸國家所有。

二、土地使用年限都去哪兒了?

1、房產建造週期過長

從開發商獲得土地使用權開始,正常的房產規劃、開發和銷售等過程,一般需要兩到三年的時間,有的甚至會拖上三四年。或者是體量較大的樓盤還將分多期開發,等到項目的後期時,往往土地使用年限有不同程度“縮水”。

2、轉賣浪費年限

中國土地價格飛漲,有一些不良房企通過土地高溢價獲利,而且風險小,有的土地甚至被轉賣了很多次,在不斷的轉賣中耽擱了開發,從而縮短了使用期限。我國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固定為70年,綜合類土地使用年限固定為40年/50年。經過轉賣,土地使用年限肯定縮水。但實際上,新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也是經常縮水的。例如有的樓盤2000年左右開發,至今已經15年過去了,項目仍沒未開發完畢;有新項目的土地經過幾次轉手才進入樓盤開發期,土地使用權限已經浪費了十幾年了。這種情況時有發生,並不是特殊案例。

3、資金短缺、證件難辦耽誤開發

房產項目開發過程中遇到資金不到位的情況可能造成土地閒置,部分房產項目也會因為相關證件未辦理好將土地閒置,等到資金到位、證件齊全再繼續開發、銷售,但土地使用權年限實際上在閒置的這幾年期間發生“縮水”。

我們可以知道,在土地年限屆滿之後,可以向當地的土地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續期的請求,同時繳納相應的出讓費,對於那些超過期限內有提出續期請求,國家機關是可以按照規定,收回土地的使用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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