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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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麼辦?事實上,我國所有土地都是國有土地,國有土地到期後自然也就有了兩種處理方法,第一種是續期,第二種是不續期。虛期後可繼續使用該土地,但若是選擇不續期,則該土地所有權直接收歸政府,用作他途。

國有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後,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准續期使用。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是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説,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

土地使用年限是什麼意思呢?土地使用年限70年是指房子都可以住70年嗎?土地使用權指單位或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較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年限較高70年

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頭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較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説,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今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説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土地使用年限計算

土地使用權年期是指土地交易中契約約定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土地使用權年期的長短,直接影響可利用土地並獲相應土地收益的年限。如果土地的年收益確定以後,土地的使用期限越長,土地的總收益越多,土地利用效益也越高,土地的價格也會因此提高。因此,通過土地使用權年期修正,可以消除由於使用期限不同所造成的價格上的差別。

一是續費,獲得土地接下來一段時間的使用權,而是選擇不續費,政府自動收回該土地使用權,並將告知土地現在使用者,依據法律,此通告會留有幾天時間給原使用者作考慮,考慮是否繼續續費,還是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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