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證抵押的注意事項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5W

登記機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時,一般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所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登記。抵押登記必須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
二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客體範圍存在限制。只有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才能進行抵押,其他的如集體舉辦的企業和學校、醫院等公益性事業單位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不得抵押。
三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脱離廠房等建築物單獨抵押。
四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經過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抵押人應當提供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證明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在實現抵押權時集體同意按法律規定的土地徵收標準補償後轉為國有土地;徵地費是否作為清償資金等。
五是當事人提供的抵押合同應當明確抵押權實現的方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八條,以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依法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集體土地使用證抵押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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