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土地使用證過户轉讓辦法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9W

土地的國有制使得我們想要對土地進行使用的話,就需要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在擁有土地使用權之後我們不僅可以對土地進行使用,還能夠對外進行租賃或者是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去,對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很多人都不知道怎麼進行,那對於我們來説個人土地使用證過户轉讓辦法是什麼呢?

個人土地使用證過户轉讓辦法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證過户轉讓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依照本辦法實行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農業、林業、水利系統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用於非農業建設項目的,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外商、外資企業,均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出讓、統一管理。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記,由市、縣土地管理、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規定分別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均應簽訂書面合同。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權受讓方簽訂;轉讓、出租、抵押合同由當事人雙方簽訂。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應編制年度計劃,並納入當年建設用地計劃控制指標,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等部門擬定,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所在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應包括出讓地塊的面積、位置、界址、用途、出讓年限、建設規劃要求、出讓底價、出讓方式等內容。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一)普通標準住宅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和別墅用地40年;

(五)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十條 政府出讓土地的底價,按照基準地價、市場行情、地塊用途、土地收益、地塊的區位、地塊的大小形狀、國家和本省制定的產業政策、土地使用年限和其他因素評估。出讓底價在出讓前不得公開。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基準地價,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按不同的土地級別和用途,會同有關部門評估和測算,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地價評估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基準地價可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市場變化情況定期修定。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依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拍賣、招標的方式進行,也可以採用協議的方式進行。商業、金融、娛樂、旅遊、服務、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的用地,應當採取拍賣、招標的方式出讓。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出讓底價。

土地使用權的獲得方式雖説不僅僅只有購買土地使用權這一種,但實際上我們最常見的就是購買土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獲取土地使用權,所以在生活中我們應該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過户有所瞭解。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