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限制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5W

業界人士通過立法人員不斷的對公司法的修改以後就能夠看得出來,其實我國的公司法還是在很大程度上非常尊重市場運營法則的,比如股東的出資方式,已經很明顯的區別過去傳統的通過現金的形式出資,特將土地使用權作為了可以出資的一種方式。但是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話就一定要知道,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限制條件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限制條件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限制條件是什麼?

1、土地的出資是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

在中國,土地是一種十分特殊的財產,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礎,只有國家和集體組織才能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因此,任何企業或公司對土地的佔有都不是所有者的佔有,而是使用者的佔有,企業或公司對土地享有的權利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當企業以土地出資的時候,所出資的標的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

2、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實質上就是使用權從出資者向公司的轉讓,而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能夠作為財產權進行轉讓的只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如果集體組織欲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首先將集體土地通過國家徵用的途徑變為國有土地,再從國家手裏通過土地出讓的方式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然後,才能進行有效的投資。

3、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的使用權。

在中國,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分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前者為各種社會組織基於其特定的社會職能從國家那裏無償取得,後者則是以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而有償取得。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是土地使用者營利性的投資行為,因而只能以有償取得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資,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於對外投資。

4、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

因使用者的經營行為,土地使用權經常會揹負如抵押權之類的權利負擔,這種土地使用權不僅在權利的行使和處置上受到法律和抵押權人等其他權利人的限制,而且因其可能被其他權利人追索而在財產價值上發生貶損,甚至完全失去投資的價值。這種存在權利瑕疵的權利如用於出資,將使投資者或股東的出資變得不實,違反公司法所確定的資本確定原則,在內部會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在外部則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出資的土地不應揹負權利的負擔,而且,在出資之後,出資人亦應繼續承擔免除土地負擔的義務

公司的其他股東應該注意審核,土地使用權入股的時候土地的獲得方式是否屬於出讓,因為當事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本就沒有入股的資格,集體土地也不允許作價入股,另外土地使用權入股僅是針對土地使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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