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如何作價出資 - 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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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的作價出資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如何作價出資 是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國有企業改革中特有的一種土地處置方式,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投入到改革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

企業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國家股股權由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與轉讓的關係

(一)關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與轉讓關係的法律法規

1、《房地產管理法》第28條僅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可以作價出資,但對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與轉讓的關係並未給出明確答案。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國有土地租賃;

(3)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第18條卻規定:“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合作建房,簽訂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除辦理合建審批手續外,還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4、《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3條“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1)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與轉讓關係

由於以上法律法律及部門規章之間的衝突,造成了實踐中對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與轉讓的關係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屬於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特殊形式。該觀點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解答》及《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該觀點認為土地作價出資需要原土地使用權人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變更到新的公司名下,既然存在主體變更,自然就是一種轉讓行為,且雖《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屬部委規章,但其屬於具體指導工作的方向性規定。

第二種觀點: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出資並非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特殊形式。該觀點主要依據為《房地產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該觀點認為:

1、最高人民法院《解答》只是適用於房地產管理法頒佈以前的合建合同,且在合作建房中如果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作為項目設立公司時的出資,就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轉讓而是作價出資;

2、《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屬於部頒規章,是下位法,而房地產管理法是上位法,下位法不能違背上位法。

對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來説,它和轉讓之間的聯繫是比較複雜的,而且,目前法律中是沒有明確的解釋的。對於土地使用權的作價出資來説,我們一般是認為它是國有企業改革中特有的一種土地處置方式,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轉讓而是作價出資。

土地使用權如何作價出資,意思是什麼的問題我們國家是有相關規定的。對於作價出資是針對着企業方面的問題,因為企業通常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是一個特有的土地的安置方式。我們現在很多人都在企業當中工作,所以説了解這個也是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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