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在集體耕地上建廠房有哪些後果?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我國是人口大國,土地資源十分緊張,人均耕地面積非常少。因此,我國對耕地的保護力度很大,嚴格控制耕地向非耕地轉變。但是在一些農村,仍然有人未經許可,在集體耕地上面修建廠房,搞非農生產。那麼私自在集體耕地上建廠房有哪些後果?我們聽聽小編的看法。

私自在集體耕地上建廠房有哪些後果?

一、私自在集體耕地上建廠房有哪些後果?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佔用農村土地建設企業必須經過相應的審批手續,未經審批的,不允許私自改變土地原有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或集體土地。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6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有關耕地保護的政策有哪些?

1、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2、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3、耕地佔補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4、耕地保護目標責任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並由上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為主要內容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進行考核。

5、基本農田保護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佔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與佔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和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

綜上所述,我國土地管理法明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使用耕地進行非農建設。即使有人想在耕地上建設廠房,也要拿到土地轉用審批手續才行。私下在集體耕地上建廠房的,一經發現,會被要求退還耕地,並恢復原狀。企業會被處以罰款,相關責任人還會受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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