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費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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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費用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費用有哪些

1、營業税=營業額×5%(若轉讓方能提供原購置土地的發票,按轉讓土地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税,否則按轉讓收入全額計徵);根據財税[2003]16號文,單位和個人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2、城建税=營業税税額×5%;

3、教育費附加=營業税税額×3%;

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税依據。土地增值額為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收入減去税法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以增值額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税率。具體計算公式為: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的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項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轉讓土地使用有關的税金等。

5、個人轉讓房屋計徵個人所得税時,應按有關公式計算,按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去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應納税所得額乘以20%的税率計徵個人所得税。

6、印花税:根據財税[2006]162號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算繳納印花税。税率為萬分之五。另外,屬於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税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

二、土地使用權變更程序有哪些?

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規定,改變土地用途應依循以下程序:

1. 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變,將直接引起土地出讓最高年限的改變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變化。同時,土地用途的改變,必然發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變化。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都規定了土地用途的改變必須取得出讓人的同意或批准。

土地用途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之一,改變後的土地用途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因此,改變土地用途亦應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2.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變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變,在取得出讓人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之後,應由出讓人和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我們都知道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變更的,土地的變更也是必須要在雙方商量一致的情況下進行,並且不能有任何的違法行為,但是在變更的同時國家也是需要收取一部分的費用,費用的多少一般還要根據自己土地的面積大小來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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