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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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也即土地屬於國家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公民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權。根據我國關於土地的管理辦法可以知道,確定土地使用權的辦法是比較多的,出讓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之一,但是有些朋友不知道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什麼意思,故而本站小編整理了下列相關信息。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什麼意思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家保留對出讓土地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和為公共利益徵用出讓土地的權力等主權範圍內的全部權力。農村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不能出讓,出讓土地的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設施也不能出讓。

出讓年限: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就是法律規定的一次簽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時,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具體由出讓方和受讓方在簽訂合同時確定,但不能高於法律規定的最高年限。考慮到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系列變化的因素,《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僅作了授權性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按照出讓土地的用途不同規定了各類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 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是指國有土地的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時所採取的方式或程序,它表明以什麼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關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國土資源部2002年7月7日施行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規定》[1] 有明確了一種新的出讓方式——掛牌出讓。因此,我國現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就包括四種:拍賣、招標、掛牌和協議出讓。

1、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方式引進了競爭機制,排除了人為干擾,政府也可獲得最高收益,較大幅度的增加財政收入。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投資環境好、盈利大、競爭性強的商業、金融業、旅遊業和娛樂業用地,特別是大中城市的黃金地段。

2、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佈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受讓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讓方)根據出讓方提出的條件,以密封書面投標形式競報某地塊的使用權,由招標小組經過開標、評標,最後擇優確定中標者。投標內容由招標小組確定,可僅規定出標價,也可既規定出標價,又提出一個規劃設計方案,開標、評標、決標須經公證機關公證。招標出讓的方式主要適用於一些大型或關鍵性的發展計劃與投資項目。

3、掛牌出讓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願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的一種出讓方式。它主要適用於工業項目、市政公益事業項目、非盈利項目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扶持、優惠的項目,採取此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引入競爭機制,不具有公開性,人為因素較多,因此對這種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競爭、以權謀私及國有資產流失。

協議、招標、拍賣、掛牌是法定的四種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在具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時,由國有土地代表根據法律規定,並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用哪種方式,一般對地理位置優越、投資環境好、預計投資回報率高的地塊,應當採用招標或拍賣方式;反之,可適當採用協議方式。

在一級市場將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公民,並收取一定的費用,且保留土地的所有權的公民取得土地方式。出讓土地的方式有拍賣、招標、掛牌、協議四種方式,不管是採取何種出讓方式,公民除了需要繳納出讓金外,還需要交各種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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