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土地使用證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我國經濟的發展使得各種建設項目越來越多,這些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到國家的土地,只有獲得土地使用證才能合法使用國家土地。因此,辦理土地使用證也成為項目建設方必不可少的流程。那建設項目土地使用證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説明。
一、建設項目土地使用證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用地單位向管委會提出用地申請,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1、上級部門的立項批准文件或政府擬出讓文件;
2、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工程用地規劃可證);
3、土地的地理位置圖和規劃設計圖紙(包括紅線圖、規劃圖);
4、建設用地單位資格證明材料
5、建築總平面圖
6、銀行建設資金證明
7、有地質災害的需出具地質災害危險性報告
8、土地預審報告
(二)辦理報告手續由管委會審核後報土地管理主管總門審批,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用地單位提出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初審合格後,組織人員對實地進行地籍調查。
(四)對地籍調查和權屬審核合格的土地依法進行註冊登記,頒發或更換土地證書。
二、建設用地土地使用税的繳納
土地使用税按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税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税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税。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納税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征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税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税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四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經審批後如果符合條件就可以獲得土地使用證。除了應辦理土地使用證外,使用國家土地還應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税,使用的土地面積越大,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税越高。但一些特殊用途的土地可以獲得土地使用税的減免。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