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是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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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是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税嗎?

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是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税嗎?

需要繳納;

以土地使用權投資換取股權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 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 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 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 ] 828號)第二條: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 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用土地使用權進行投資,按照規定其土地使用權應該過户至被投資企業,該 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因此,將土地使用權投資應視 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税。

二、視同銷售的幾種情況都有什麼?

1、所得税視同銷售: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2、消費税視同銷售行為:

納税人將自產應税消費品用於生產非應税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3、營業税視同銷售行為:

①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②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4、土地增值税視同銷售行為: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債、換取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視同銷售房地產。

5、資源税視同銷售行為:

視同銷售的自產自用產品,包括用於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税產品兩部分。

《營業税條例細則》第五條 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税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是不能進行投資的,如果一旦被投資就會被視作為銷售從而進行繳納相應的税費,所以,企業在進行處理土地使用權的時候就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不然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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