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土地使用費什麼時候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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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資土地使用費什麼時候繳納?

外商投資土地使用費什麼時候繳納?

外商投資企業什麼時候開始交土地使用税。我國法律有明文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納入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但是各地對外商投資企業徵收的土地使用費辦法不再執行。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只需要繳土地使用税,不需要上交土地使用費。

二、繳納方式

外商投資企業經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管理機關的職責分工,與土地管理機關或房地產管理機構簽訂使用土地合同;市、區、縣財政局根據使用土地合同確定的用地面積、土地等級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不變;五年期滿後,根據實際情況,重新核定。

外商投資企業從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曆日曆年度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按半年徵收,年終清算。第一日曆年度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徵,不足半年的,免徵土地使用費。

1、使用權出讓金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分別採取協議、招標、拍賣方式進行。招標出讓的,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要求和投標者所報條件確定中標者,中標者所報土地價款即為出讓金額;拍賣出讓的,最高報價者所報土地價款即為出讓金額;協議出讓的,應交出讓金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和雲南省規定的有關標準。

企業一次交納出讓金有困難的,可以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分期交納,或者縮短出讓年限以降低出讓金額。

2、場地使用費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規定向中方政府交納場地使用費。

場地使用費由場地開發費(包括徵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企業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等費用)和土地使用費組成。企業可以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約定一次性交納場地開發費,逐年交納土地使用費,或者將場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綜合計算逐年交納。

一般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一次性交納場地開發費或自行開發場地的,成立後第一年至第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費,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投資開發雲南省鼓勵投資的產業或興辦教育、文化、衞生、科研等非盈利項目,企業一次性交納場地開發費或自行開發場地的,免交土地使用費。

中方企事業單位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與外商舉辦合資、合作企業的,須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即由中方土地使用者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或者由中方企事業單位交納場地使用費。

3、土地收益金

外商投資企業還可以按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年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年租金(土地收益金)。

隨着我國經濟水平不斷提高,也會孕育着越來越多的企業隨之建立起來,那麼企業在建立和經營的過程中也是會需要使用到國家的土地,在使用國有土地時也是需要先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在計算土地使用税時也會按照土地的面積以及當地的經濟水平來決定具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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