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記地役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4.36K
已登記地役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在性質上屬於用益物權的範圍,是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一、地役權的轉讓需要的條件如下:
(一)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二)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二、地役權轉讓要怎麼做
(一)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係中,因而是一種地產相鄰權;
(二)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因而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三)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而是一種他物權和用益物權。
合理使用供役地。例如為耕作處於他人土地包圍之中的自己的土地,而從他人土地上通行;為排灌自己土地的水,而從他人土地上引水通過。地役權人使用供役地時,應當選擇對供役地損害最小的地點、路線和方法,儘量避免降低供役地效用。
實施必要的附屬行為。地役權人為行使其權利,可以在供役地內為必要的附屬行為。如為行使通行地役權而在供役地上開闢道路。地役權人為附屬行為,須為行使其權利所必需,否則不得實施。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條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