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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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定有哪些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我省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能,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工作。

第二章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六條下列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

(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鎮建設發展需要依法徵用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由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三)出讓期滿後由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的國有土地;

(四)城鎮其他可供出讓的國有土地。

上述出讓的土地可以是未經開發的土地,也可以是經過平整和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土地。地上有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做好拆遷安置工作。

第七條具體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城市規劃和建設行政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湖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報經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應當包括出讓地塊的面積、位置、界址、用途、出讓年限、建設規劃要求、標定地價、出讓方式等內容。

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對土地進行分等定級,分別不同的區位和用途,會同物價、財政、建設行政等部門擬定基準地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佈。基準地價應當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土地的供求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協議方式進行。

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不具備拍賣、招標條件的,按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報經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採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土地使用權到期以後,當地政府的土地管理局會依照法律收回相關的土地使用權,並且註銷該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當也可以在期滿前進行申請續期,一般不是社會公共所需要的,都會應允土地使用權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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