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四川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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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和其他類型的土地有所不同,因為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所以在有關國有土地的買賣、租賃以及出讓都有着特別嚴格的規定和相關程序,但是由於我國各省市具體的地區情況不一樣,所以,當地會結合實際進行一些改動,那麼,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四川都有哪些?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四川都有哪些?

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範土地出讓行為,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規範土地出讓前期工作

(一)堅持規劃先行。各地要加快實現擬出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全覆蓋,在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區域,不得出讓房地產開發用地。市、縣城市規劃部門必須嚴格依據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明確並向社會公開擬出讓地塊的空間範圍、用途、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條件,涉及兼容一種以上用途的,必須明確各用途範圍和比例。

(二)堅持“淨地”出讓。擬出讓地塊必須是徵收(拆遷)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土地權利清晰並已註銷原土地使用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基本條件的“淨地”。不具備“淨地”條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讓。

(三)周密編制土地出讓方案。土地出讓方案應包括擬出讓地塊的位置、空間範圍、用途、面積、年限、出讓方式、出讓時間、土地使用條件、出讓起始價、起叫價、底價確定原則等內容。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一律以拍賣方式公開出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義予以規避。市、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組織擬出讓宗地的地價評估,評估機構應獨立出具土地估價報告並嚴格履行電子備案程序。土地出讓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前應書面徵求城市規劃等相關部門意見,各部門的書面意見同土地出讓方案一併報送。

二、堅持土地出讓集體決策

(四)嚴格土地出讓方案審批。土地出讓方案審批必須採取集體會審方式。以會議方式集體決策的,主要領導末位表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商業、娛樂、旅遊、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出讓,不得違法違規設定準入許可、競買人資質限定等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性條件。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招商引資項目的投資協議或招商協議不得與土地出讓的相關內容掛鈎,嚴禁以事先的會議紀要、簽訂的投資協議或招商協議等為依據量身定製土地出讓方案,倒置土地出讓決策程序。

(五)嚴格土地出讓底價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應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前1個小時內,由當地政府組織專門決策小組,按照土地出讓方案確定的原則集體確定,並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前嚴格保密。嚴禁泄露競買人信息和出讓底價。拍賣出讓可採取無底價方式,其起叫價即為土地出讓底價。對底價確定的過程及結果,應納入集體決策的記錄文件,存檔備查。

三、完善土地出讓交易制度

(六)規範土地出讓信息發佈和報名環節。土地出讓公告必須於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發佈,土地出讓結果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讓結果除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或指定的場所、地方或省級主流媒體上公開發布外,必須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四川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和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上公開。對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申請人一視同仁,不允許以任何理由阻礙報名。在公告報名有效工作時間內,必須有專人值班受理。

(七)推進土地出讓交易環節改革。各地要結合實際,採取土地交易機構進場交易、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受委託組織交易等多種方式,將土地出讓交易環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各縣(市、區)除工業用地外的土地出讓,原則上進入所在市(州)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情況特殊的,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研究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八)完善土地出讓合同內容。土地出讓成交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合同的,出讓人應終止供地、不退還定金。土地出讓合同應嚴格約定交地時間、開竣工時間、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價款及繳納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出讓價款繳納期限不得超過1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且繳納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對工業用地改變用途的,必須明確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規定程序出讓。

(九)開展土地出讓網上交易試點。各地應積極穩妥開展土地網上交易試點,探索在公共資源交易等平台上進行網上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競買申請、資格審查、報價、競價、成交確認等環節的信息技術和方法,制定網上交易規範,建立網絡運行安全和風險防範機制。

四、強化土地出讓監管

(十)規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調整。土地出讓後,原則上不允許調整既定規劃條件,確需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指標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並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調整前和調整後的內容必須在批准調整後5日內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十一)嚴格實行土地出讓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地要建立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提醒、備案制度。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時繳納的外,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及違約金的,不得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安排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減免土地出讓價款,也不得以土地換項目、先徵後返、獎勵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讓企業參與土地出讓收益分成。

(十二)健全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各地要採取建設項目用地信息公示、項目開竣工申報、現場核查、竣工驗收、土地開發利用履約保證金、定期通報、建立誠信檔案等方式,切實加強出讓土地開發利用的全程監管,督促用地者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利用土地。對競得土地後不及時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出讓合同、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開竣工、未按合同約定用途或開發利用條件建設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向社會公示,並納入企業不誠信檔案。

(十三)堅決查處違紀違法出讓土地行為。全省各級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監察等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加強監督檢查,以規範土地出讓行為為重心,針對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確定及其執行情況、競買條件的設置、出讓方式的選擇、出讓底價的確定、土地出讓收入管理等重點和關鍵環節,及時發現、堅決制止並依法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對違紀違法問題多發高發地區,要對主要領導嚴格實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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