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土地使用權拆遷補償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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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第五十八條: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規定土地使用權拆遷補償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第一百二十一條: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第一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房地產估價規範》第6.7.6:依法以有償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遷其地上房屋時,對該土地使用權如果視為提前收回處理,則應在拆遷補償估價中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估價。此種土地使用權補償估價,應根據該土地使用權的剩餘年限所對應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三條本意見所稱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第十四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從以上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徵收依法應當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

對於規範房屋拆遷的基本法律規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及《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三條,實際上區位因素的實質指的就是土地價值。而地方政府為牟取最大的土地利益,在其制定的相關征收拆遷規範性文件中對土地使用權不予補償,或者以其他方式給予較低的補償,引起了被徵收人的質疑和強烈不滿。為了迴應此問題,國家制定了相關政策來解決了長期以來被徵收人的困惑。

其實這只是其中的冰山一角。國家政策每日都在不斷修改更新,所以在平日裏我們就要多關注國家動態,日積月累能夠提升我們的政治素養與法律底藴。而且多積累點這些知識對我們日常生活也有很大幫助,至少有以上的分享內容後,以後面對生活中的拆遷補償糾紛,你就可以很好地為自己維權,有餘力的還可以幫助身邊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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