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與補償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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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與補償的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與補償的法律規定?

我國,土地所有權實行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國有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土地使用者只能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制度使得土地物權也同時分離。因此,所謂收回土地使用權既收回物權。依據現行法律規定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法定事由,可歸納為由以下幾種收回的方式。

1、行政處罰性“收回”方式。該方式是指因土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強制條款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使用期滿“收回”收回方。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與使用權人簽訂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就依法約定了土地使用年限,當使用年限期滿前使用權人沒有申請續期的,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政府將土地“收回”的行為。

3、法定事由“收回”方式。該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因發生某種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事件,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

上述行政處罰性、使用期限屆滿“收回”方式,均屬於“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但法定事由“有償”收回方式應當給予補償,主要補償項目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土地出讓金。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三百五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因此提前收回國有土地應依照徵收房屋程序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剩餘年限”的土地出讓金。

2、土地使用權價值。《國務院城市拆遷條例》規定,拆遷城市房屋時按照拆遷時點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給予補償。

3、徵地補償費。《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2款,徵地補償費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組成。它是在將土地由原集體所有徵為國家所有的過程中,支付給被徵地村和被徵地農民的補償性和安置性費用。

4、拆遷補償費。對被拆遷人來説,拆遷補償費是其失去房屋和土地使用權所得到的補償;對用地單位來説,拆遷補償費是為獲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費用。

5、徵地規税費。徵地規税費由耕地開墾費、耕地佔用税、新菜地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徵地管理費等六項費用組成。這些資金是因土地由“農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從而轉為國家所有的費用,由報批的地方政府向省和中央政府繳納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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