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徵收農村土地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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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徵收農村土地的原則有哪些?

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徵收農村土地的原則有哪些

1、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則

2、間接補償原則

雖然很多情況下,進行徵地補償的是開發商,但是從法律來看,徵收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為國家所有,將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並不是開發商向農民買地。所以在徵收土地過程中徵地補償款是由國家對失地農民和集體記進行補償,而不是開發商或者用地單位進行。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徵地款。

4、平等原則

二、農村徵地的流程是什麼?

1、徵地告知

2、土地現狀調查及確認

3、徵詢意見,組織徵地聽證

4、徵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

5、徵地的審核和報批

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徵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受理,並進行預審。徵地材料齊全、徵地程序合法、徵地補償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安置方案已經確認,市縣人民政府已經出具説明材料的,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須報國務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後報請國務院批准,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將徵地材料報送國土資源部審查。

徵地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國土資源部或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下發徵地批准文件。

6、發佈徵地公告

7、辦理補償登記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8、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9、舉行聽證

為確保被徵地農民權利的維護,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只要被徵地農民提出了聽證需求,那麼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就必須要舉行聽證。

10、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11、實施徵地、交付土地

行政機關實際上都屬於服務機構,行政單位做出的這些決定也應該基於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在組織農村土地徵收的過程中,當地的鄉鎮政府部門和村委會也起到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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