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會所適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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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區會所適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嗎?

小區會所適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嗎?

小區會所適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會所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會所屬於該條規定中的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用設施,因此,會所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的歸屬、用途以及籌集與使用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佈。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有關建築物所有權的區分情況在法律 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因建築物所有權的認定錯誤而產生矛盾和糾紛的情況是非常普遍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根據該建築物的所有權情況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則可以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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