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相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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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和相鄰關係兩項制度有一些交集,但也還是有很大的區別。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相鄰關係的主要區別如下: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相鄰權

1、性質不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一種特殊的所有權,由專有權、共有權以及成員權相結合而成,屬於獨立的一種物權。相鄰關係,並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其本質是相鄰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適當擴展或限制。

2、主體不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主體必須是所有權人,現實中取得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成為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相鄰關係的主體是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此處不限於是所有權人。

3、客體不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指的是區分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相鄰關係客體一般是指相鄰各方行使不動產所有權行為,強調的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可要求鄰人提供方便,正當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權益,同時又要為鄰人利益方便,接受必要限制。

4、內容不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包括對專有部分的權利義務,基於共有部分而形成的權利義務,以及依成員權而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相鄰關係內容包括:相鄰一方有權要求相鄰另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鄰另一方應當在必要的限度內給予方便。可以説此為對不動產所有權的擴張;相應的,在他方要求己方提供必要便利時,己方得負擔一定限度的容忍義務,也就是限制己方權利的行使。

5、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主要解決的是所有權的行使與保護問題,而相鄰關係主要調整的是所有權的延伸和限制問題。

綜上所述,由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的共有部位享有共有權,某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位的不當使用而妨礙到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時,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既可以基於對共有部位的共有權也可以基於相鄰關係對不當使用共有部位的區分所有人提出排除妨礙的請求。相較而言,基於共有部位的共有權提出的請求權為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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