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税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如何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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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在我國有很多的税是須要公民繳納的,納税人也必須按照正常的程序進行繳税,那麼納税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如何計税呢?納税人在轉讓建築物或者其它的土地時一併轉讓所佔有的土地使用權,應按照銷售的不動產繳納增值税,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納税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如何計税?

納税人在轉讓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時一併轉讓其所佔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税。

納税人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按銷售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繳納增值税,具體分以下兩種情況:

(1)根據財税〔2016〕47號文件規定,納税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税。

(2)納税人發生除財税〔2016〕47號文件規定情形以外的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一般納税人應以銷售額全額按適用税率即11%計算繳納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應以銷售額全額按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税。

納税人銷售不動產應如何處理?

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八款: 1、一般納税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

2、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3、一般納税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徵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十款:一般納税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税額。上述納税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徵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綜合上面的所説的,納税人轉讓土地使用權還是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計税,一般納税人或是個人納税的方式都會不一樣,所以,還是要看當時的實際情況是怎麼樣的,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計税,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納税人也才不會引起各種税務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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