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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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國家所有,而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都可以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在土地的使用過程中也都會碰到問題,國家也規定了對土地使用進行徵税的要求,那麼該如何界定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呢?納税義務人又都有哪些義務呢?今天本站小編就來為你解答一下。

如何界定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

(一)如何界定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

2)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文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時,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繳納。

3)根據《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房屋出租人、承典人為納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出租糾紛未解決的,由房屋代管人和使用人繳納。舉例一:某總公司擁有一幢辦公樓,其中將一層寫字樓無償給分公司使用。由於辦公樓土地使用權明確為總公司,不存在土地權屬人不明確或者共有的情況,所以應由總公司全部繳納土地使用税,而非由總公司、分公司按照各自使用的面積分別繳納土地使用税。

簡單來説就是: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以土地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義務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以實際使用人為納税義務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以實際使用土地面積和佔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繳徵税。 (5)對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外籍人員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具體規定 

(1)範圍: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包括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則不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2)計税依據:城鎮土地使用税 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 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注意:税務機關不能核定納税人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

(3)税率:城鎮土地使用税適用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税率。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城鎮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綜上所述,在規定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公司和個人通常都可以算作是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相信在知道了以上徵税範圍和徵税依據後大家能對土地徵税更加了解了吧,我們也能更加合理合法且無顧慮的使用土地,使土地利用率更高。讓家人居住用時更放心更安心,讓公司營業時也能有個固定的辦公地點穩穩賺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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